时间:2013年8月5日 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人才发展环境,建设人才特区、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区,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本区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于国际领先的专家;
2.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
3.广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4.本区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一般指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由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与该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企业。
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其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高层次人才在该企业拥有不低于30%的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高层次人才5年内因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份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高层次人才所持股份不得低于5%。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工作由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包括研究决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区科技领军人才的资格核准授予、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和科技项目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科技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区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引进、评审、评估与管理;其他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人才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申报认定本区科技领军人才,要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初次在本区创办企业或在本区创办企业时间在3年以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
2.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4.作为主要创始人,有成功创办高科技企业经历,在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科技人员。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区科技领军人才的申报、资质审查、材料初审、团队答辩,报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及公示工作。
第六条在本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其中,本区自主推荐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创办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本区自主推荐的创新类中央“千人计划”人才,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等额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市相关文件要求给予支持。
第七条在本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个人扶持优惠政策,资金从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个人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1.购房补贴。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的情况下,高层次人才在本区购置住房、其创办项目在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3年内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税后)的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个人进入本区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租房补贴;携同直系亲属一起居住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为3年。补贴金额参照本区科技人员公寓(香雪国际公寓)相同面积住房当年同期租金计算。在我区创业的省创新科研团队1-3名核心成员参照本款享受租房补贴。
3.交通补贴。对高层次人才提供每月2000元的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学术交流资助费。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或参展,每年资助不超过两次,每次资助2万元。
5.入户补贴。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本区,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2万元;高层次人才直系亲属入户本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安家补贴。
6.创业培训费。根据需求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不定期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专题讲座,组织高层次人才赴知名高校进行短期培训,聘请创业导师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服务。
7.创业助理补贴。为了促进高层次人才所主导的高新技术在本区产业化,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选择专业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直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完毕和产品试投产等创业专属服务。
8.文化体育活动经费。为区高层次人才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在区内免费提供定点运动健身场所。
9.医疗保健服务。为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其医疗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政策执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在广州开发区医院设立区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跟踪医疗服务,每年提供1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建立个人健康服务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10.家属就业推荐。对随高层次人才入户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对配偶暂未就业的,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一年。
11.子女入学服务。由区教育部门协调,帮助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本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
12.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人才专库”和“专人档案”,无缝对接区高层次人才服务捷通卡和广州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为专库人才提供住房、医疗、教育、休闲、购物等生活方面的绿色通道服务;积极协助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长期居留证和永久居留证等出入境便利服务。依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平台,统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相关单位,打造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枢纽型组织,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的专属服务。
13.创业氛围建设。区领导直接挂钩联系高层次人才,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高层次人才先进事迹、重大贡献,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含高端服务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创业启动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首次给予2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5年内分期拨付。
2.创业投资扶持。根据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投资需求,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区科技领军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参股投资;对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可以提供等额的跟进投资。区参股投资、跟进投资及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70%。
3.创业载体支持。以租金补贴形式,为区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孵化器或加速器等创业载体。按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区财政投资建设孵化器或加速器的租金标准,补贴面积为孵化器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或加速器最大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时间3年。
4.贷款贴息扶持。参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自创办企业之日3年内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贷款贴息补助。
5.企业配套资金扶持。协助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并按照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的规定,对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九条实行引才奖励资助。面向发达国家、地区以及新兴经济体,建设一批海内外人才工作站,视平台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招才引智的实际成果,给予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协助本区引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可根据约定视其引进人才的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操作细则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制订,报区科技人才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产品优先使用。大力扶持高层次人才初创企业成长,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在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符合项目要求的本区高层次人才企业产品。
第十一条符合我区准入标准的院士专家项目具体按《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引进院士专家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工作方案》(穗开管办〔2013〕3号)执行。
第十二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获得本办法创业资金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研发及产业化进展等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按考核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缓项目启动资金拨付;连续两年或五年内三次经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作为区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并停止享受本区高层次人才鼓励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重点人才(团队)引进、重大项目优先布局等特别重大事项,提请区管委会、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各项扶持类政策,内容相同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处理,特殊情况需要重复享受的,会签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并报区科技人才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区人才工作办公室、区科技项目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各项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对享受优惠政策但未开展创新创业的,经区科技项目办公室核实,相关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享受优惠政策、收回补贴等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资助、补贴所产生的税费(注明税后的除外)由人才或项目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08〕33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贯彻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穗开办〔2010〕29号)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