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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3〕102号)
  2013-09-09  
2013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金融〔201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补贴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区内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挂牌费用补贴、股权质押融资贴息、交易手续费补贴。
    第三条 补贴的对象应是具备以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区内,纳入萝岗区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区域性扶持政策,社会信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纳税记录。
   (三)已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四)承诺挂牌时间不少于一年,企业转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全国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挂牌除外。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标准
    第四条 【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
   (一)对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30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每家50万元的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之后的按照广州市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资金1:1进行配套支持。
   (二)对于在迁入我区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不予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
    第五条 【企业挂牌费用补贴】
    对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100家企业的挂牌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补贴,包括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和推荐机构会员收取的费用,每家企业挂牌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六条 【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贴息】
   (一)对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的利息给予补贴,融资形式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贴息金额按照广州市对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1:1进行配套支持。
   (二)同一笔贷款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区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股权质押融资贴息。

   第七条 【挂牌企业交易手续费补贴】
    对挂牌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资产生的交易手续费,我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交易双方单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低于1万元的补贴,未达到最低补贴金额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 对企业所申请的以上项目,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均不得超过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融资、交易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九条 企业转入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挂牌的可继续按我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3】8号配套文件) 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享受上市和进入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的资助,企业在申请资助时需扣减已获得的作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所申请的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金额。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广州开发区金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受理区内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费用、挂牌费用、股权质押融资贴息、交易手续费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配套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审批层级暂按照《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12】42号)执行,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原则,接受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开发区企业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申请报告和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挂牌交易或股份制改造费用清单、凭证、发票等;
   (五)申请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的企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申请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提供企业与相关融资方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通过担保机构取得融资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七)申请补贴交易手续费的企业,应提供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合同、凭证、发票及相关材料;
   (八)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用A4纸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另附电子文档1份。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对于符合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区金融办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对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补贴资金在审批中需会签科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经批准使用的补贴资金,由区金融办按申请专项资金批复的规定进行拨付;
   (四)由区金融办向申请使用企业发出本补贴资金《拨付通知书》,抄送区财政局,申请使用企业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资金申请发放手续;
   (五)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专项补贴资金,企业应在补贴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配套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金融办负责对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跟踪,掌握企业挂牌后交易情况,并协助企业解决挂牌融资中出现的问题;
   (二)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需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须专款专用和单独建账核算。
   (三)对获得本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办将企业情况对外公布,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区金融办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区金融办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提出异议人。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放补贴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持续挂牌一年的,经区金融办核实,应在限期内将补贴资金如数退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公司,区金融办将收回补贴资金。对有骗取、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批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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