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0年7月13号
穗埔府规〔2020〕1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研室、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
第一条【宗旨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风险投资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扶持的风投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管理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 对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3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取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 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风投精英奖】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投机构不超过10名人员,按其从该风投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落户奖和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贡献奖,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
第六条【投资发展奖】 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后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按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首次所获融资金额(不高于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部分)5%给予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以资引资奖】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本条第一、二款可同时享受,每家风险投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八条【办公用房补贴】 对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对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按不超过“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租金底价的标准给予补贴。上述补贴面积均最高1000平方米。同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鼓励集聚发展】 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为早期初创企业发展成长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鼓励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资本在本区设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
对新设立的主要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国内外知名风投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举办主题活动、投融对接、行业研讨交流等高水平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条【重大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风险投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风险投资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择一享受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退回所获扶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关于打造风险投资之都的相关工作部署,我区于2017年6月制定出台了国内领先、覆盖风投业务全链条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29号,简称“风投10条”)。“风投10条”实施以来,成功吸引一大批国内外头部风投创投落户我区。截至目前,全区各类风投机构累计超过400家,管理资金规模超900亿元,成为全市风投创投机构最集聚的区域之一,其中超过六成的机构是在“风投10条”发布后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含迁入),政策“虹吸效应”明显。
鉴于“风投10条”于2020年6月22日到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我区风投扶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竞争力,推动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吸引各类风投创投资源加快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简称“风投10条”2.0版)。
二、政策亮点
一是加大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引进力度。补齐政策“短板”,对原政策中缺乏对风投管理企业的针对性扶持政策的问题,本次专门新设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通过按照能反映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综合实力水平的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加大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大脑”——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吸引力度,吸引更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落户我区,提升风投核心资源聚集度。
二是加大对风险投资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奖励力度。鼓励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持续投资,在封顶总金额不变前提下,增加投资单家企业的奖励比例、额度。同时,加大力度推动风投机构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企业投后服务,对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风险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取消原政策中“投贷款总额需达到1亿元以上”的门槛,强化鼓励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导向。
三是创新专设风险投资企业以资引资奖励。积极引导风险投资企业为我区“引项目”,对其将所投资的优质企业迁入我区给予奖励。同时,鼓励风险投资企业为区内项目“引资本”,发挥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示范效应,对其引入企业在我区持续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再次给予奖励,支持更多“好苗子”在我区成长壮大。
四是加大力度鼓励港澳等境外资本来区设立风投机构。立足湾区、放眼全球,鼓励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等境外资本合作,引入境外资金、资源支持区内企业发展,专设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奖励条款,根据其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市、区两级叠加最高奖励达1125万元。
五是引导风险投资企业投早投小。鼓励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借鉴深圳等地经验做法,探索设立天使母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企业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为早期初创企业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落户奖励。一是对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对符合要求是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二是对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政策略向早期风险投资企业倾斜,将实缴出资额由3亿元降至2亿元,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和增长比例或利润总额达到一定要求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或9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鼓励区内存量风投机构扎根我区发展。对新设立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含风投精英奖)的100%予以奖励,增强对新设立风投机构落户我区的吸引力。
(三)风投精英奖。一是提高奖励标准,将原有按个人应纳税所得额10%奖励提升至15%,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奖励人员范围不再限定于高管,可以由机构自行提名,以利于将核心投资团队骨干人员纳入奖励范围,加大激励效果。三是获得项目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的风投机构,其所获奖励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
(四)投资发展奖。一是提高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奖励比例(由5%提高到10%)、额度(由50万提高到100万),以进一步鼓励风投机构为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对为本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投后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按企业首次所获融资金额不高于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以资引资奖。一是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其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二是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办公用房补贴。一是对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二是对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按不超过“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租金底价的标准给予补贴,弥补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办公空间不足的现状。三是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四是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七)鼓励集聚发展。一是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为早期初创企业发展成长提供有力资本支撑。二是鼓励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资本在本区设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三是对新设立的主要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是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我区举办各类高水平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