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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
  2013-09-29  
《广州开发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和《广州开发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9月29日
穗开管办〔2013〕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
和《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委、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和《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办公室  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广州开发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
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2013〕8号)第(九)条“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定,现就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工商、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并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主要担保方式,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方式。
    第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设立和监管,扶持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采取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其中,贷款担保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贷款贴息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实施。
   第五条  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本专项资金仅用于为本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增信及风险补偿,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补助的使用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必须按照市场化机制,对担保贷款企业的信用和专利权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风险。在确保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安全使用的基础上,力争放大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企业贷款合同款项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含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借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每年贴息额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本区财政贷款贴息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本区内,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维护;
 (三)享受贴息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上年度总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民营科技型企业;
   2.中央“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区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3.近3年承担过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
   4.拥有近3年自主研发、且与主要产品密切相关的专利;
   5.从事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与生产的其他企业。
 (四)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专利的所有权人,且出质专利是该笔贷款的唯一质押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二)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须在还完本息半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须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备案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或担保合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  办理程序:
    1.企业登陆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2.下载并填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装订相关材料;
    3.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并审核;
    4.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二)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3.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4. 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5. 企业收到银行贷款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与利息时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6. 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帐户明细对账单;
    7. 企业知识产权证明、企业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材料;
    8. 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相关证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申请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十四条  企业已经从其他途径获得本区财政贷款贴息补助,又依据本办法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并实际获得金额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收回,停止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资格三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广州国际生物岛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企业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5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  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已在国家相关有权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权利登记手续且依法可以转让;
   (二)能够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四)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本区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已投产使用2年以上,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属于出质人的核心技术;
  (六)出质人须将出质专利权全额用于质押;
  (七)在权利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的前提下,接受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但该专利权必须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
  (八)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九)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和意愿;
  (四)经过上一年度工商部门年检;
  (五)财务制度相对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
  (一)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共有专利权人,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二)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五)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六)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  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基本面情况、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注意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及市场价值等,努力做到担保贷款风险可控,扶持资金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贷款人可   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按照与企业的约定收取一定担保服务费。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必须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第十条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贷款担保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负责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初评报告或者正式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利权所有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经公证的股东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七)拟质押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的法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质押的专利权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
 (十)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担保业务关系,相应担保贷款应采用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一)必须选择经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二)评估机构根据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与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服务约定书收取企业一定的评估费用;
   (三)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和建议,合理确定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在受理借款人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申请时,为控制担保风险,还可要求其他形式的担保作为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为该项担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利率、资金用途;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的质押登记。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提交相关资料,通过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合作的有关机构提交到有权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设立。借款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专利权质押登记资料完整齐备并经有权登记部门受理后,可以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贷款人申请办理放款的相关手续。贷款人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按照本办法完成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办理业务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保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发放贷款后,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须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服务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报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和保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章  贷款逾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借款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保证人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代偿:扶持资金承担风险比例为30%,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比例为60%,合作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为10%。
    第二十八条  履行代偿责任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可依法处置质物并向连带保证人进行追偿,处置和追偿所得用于按第二十七条代偿比例归还各方,不足偿还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损失分担:扶持资金承担损失比例为30%,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承担损失比例为60%,合作银行承担损失比例为10%。扶持资金以余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出部分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承担。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自行承担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损失,不列入政策性补贴范围。
第七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额度,控制好担保贷款的总规模,加强风险控制。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应做好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户数、担保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扶持资金使用额等信息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审批贷款,导致发生贷款担保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借款人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担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银行和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损失的借款企业,政府、合作银行和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为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及企业提供专利管理政策咨询、信息查新,宣传、培训,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质押融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符合《广州市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扶持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可以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两年,试用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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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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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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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刘志华                     201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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