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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
  2013-08-08  
 
2013年8月8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简称本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本区设立的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本区管辖范围内机关以及在区内注册并在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区内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费用。
  
  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经营场所、经常居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第四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
  
  (一)专利资助
  
  1、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4000元/件(含申请费、实审费、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费用:5000元/件(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
  
  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费用:30000元/件(资助限于三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1000元/件(含申请费、实审费、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费用:3000元/件(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
  
  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费用:30000元/件(资助限于三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8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400元/件。
  
  3、归国留学人员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除给予相应的申请、授权资助费用外,还可资助代理费,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每项最高2500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给予每件300元资助。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
  
  (四)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资助
  
  对区内农产品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并注册成功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知识产权法律援助
  
  在本办法规定的受资助的知识产权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导致发生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依据经核实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3万元。
  
  (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对于区内开展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申请资助经费程序
  
  符合第三条资助经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的2、5、8、11月集中受理。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该在提出实质性审查并缴纳实质性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资助费支付方式
  
  资助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条资助经费的管理
  
  (一)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区内大专院校、中、小学在校学生非职务发明的资助适用本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07年7月13日区管委会发布实施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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