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下称“本区”,含广州国际生物岛,下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3〕10号)、《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载体租金补贴、贷款贴息扶持等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项目的中期管理、年度考核、项目验收委托科技项目评审机构具体实施。委托的评审机构须为本区列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清单的或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机构。
二、创业启动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启动资金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立项和管理,创业启动资金一般分3期立项资助,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5年内拨付。创业启动资金一般每期200万元,项目立项后拨付7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30%。每期项目新增经费投入中,企业(不含新药创制类企业)自筹资金(不包括其他财政资金)与申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1:1;新药创制类企业自筹资金(不包括其他财政资金)与申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3:2。
第四条 企业每期创业启动资金的任务指标应与该企业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的指标进度基本一致,具体任务指标要求以及申请所需材料见本细则《创业启动资金申请一览表》(附件)。
第五条 项目企业(不含新药创制类企业)申请各期项目启动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第一期:注册资本和企业自筹的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生产场地,有专职员工3人以上;申请本次立项的任务书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时企业基本完成研发和市场准入工作,产品或服务具备进入市场条件。
(二)项目第二期:第一期任务通过验收,项目研发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已投放市场,有专职员工5人以上;申请本次立项的任务书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时企业在扶持期内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项目第三期:第二期任务通过验收,完成项目的主要研发工作;且扶持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有专职员工10人以上;申请本次立项的任务书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时企业执行期内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第六条 新药创制类项目企业申请各期项目启动资金的条件将在上一期项目验收时由专家组结合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际进展讨论确定,且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第一期:注册资本和企业自筹的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已基本完成临床前研究,在本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生产场地,有专职员工3人以上。
(二)项目第二期:第一期任务通过验收,已获得临床试验批文,有专职员工在5人以上。
(三)项目第三期:第二期任务通过验收,有专职员工10人以上。
第七条 每期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请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在接到通知内的1个月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将视整改进度安排在半年内进行,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复核。
第八条 企业要申请项目经费使用调整、任务期延期等任务书内容变更的,应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前3个月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批。
第九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拨付创业启动资金的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就其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年度考核评估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评审机构组织对项目上一年度的技术研发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等进行考核。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考核意见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考核。整改合格前暂停受理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三、创业载体租金补贴
第十条 按企业实际租金标准给予最长3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和加速器的租金标准,补贴面积如下:
(一)加速器(仅限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加速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二)其他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创业载体租金补贴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请材料如下:
(一)创业载体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期的场地租赁合同。
(三)租金发票。
四、贷款贴息扶持
第十二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为自身研发、生产向银行贷款并实际取得贷款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给予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为500万元,贴息期至企业成立满3年之日止。
第十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常年受理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贷款贴息扶持申请。申请应在归还贷款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申请材料如下:
(一)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含公证书)。
(四)企业收到银行贷款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与利息时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五)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账户明细对账单。
六、附则
第十四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在享受本细则和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时,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有以下情形的,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不再享受本细则相关扶持政策:
(一)故意犯罪或严重违纪。
(二)以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股份)。
(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直接持有股权(股份)低于5%。
(四)不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五)企业连续2年或累计3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创业启动资金、租金补贴、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年度考核评估费等费用,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6月25日。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项目启动资金申请条件一览表
(表1·不含新药创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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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申请时要求达到的条件 |
1、注册资本和企业自筹的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 2、在本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用于研发生产 3、有专职员工3人以上 |
1、首期项目通过验收 2、项目研发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已投放市场 3、有专职员工5人以上 |
1、二期项目通过验收 2、完成项目的主要研发工作,且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3、有专职员工10人以上 |
各期任务书指标要求 |
1、项目任务书中的经济、技术指标,应与区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书中的进度基本一致 2、项目新增经费中的企业自筹资金(不包括其他财政资金),应与所申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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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完成研发和市场准入工作,产品或服务具备进入市场条件 |
扶持期内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
扶持期内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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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任务书(一期)》及电子文档 2、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通知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自筹资金已到位的证明材料(如基本户账户流水清单、投资者投资协议、银行贷款协议等) 5、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6、公司章程 7、员工社保证明 8、其他材料 |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任务书(二期)》及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收入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 4、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公司章程 6、员工社保证明 7、其他材料 |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任务书(三期)》及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收入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 4、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公司章程 6、员工社保证明 7、其他材料 |
项目启动资金申请条件一览表
(表2·新药创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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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申请时要求达到的条件 |
1、注册资本和企业自筹的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 2、且已基本完成临床前研究 3、在本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用于研发生产 4、有专职员工3人以上 |
1、首期项目通过验收 2、已获得临床试验批文 3、有专职员工5人以上 |
1、二期项目通过验收 2、有专职员工10人以上 |
各期任务书指标要求 |
1、项目任务书中的经济、技术指标应与区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书中的进度基本一致,并由上一期专家验收会会确定 2、项目新增经费中的企业自筹资金(不包括其他财政资金),应与所申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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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任务书(一期)》及电子文档 2、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通知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自筹资金已到位的证明材料(如基本户账户流水清单、投资者投资协议、银行贷款协议等) 5、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6、公司章程 7、员工社保证明 8、其他材料 |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任务书(二期)》及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收入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 4、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公司章程 6、员工社保证明; 7、其他材料 |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任务书(三期)》及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收入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 4、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公司章程 6、员工社保证明 7、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