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发展,鼓励支持区内企业赴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实施办法》生效期间(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已经在我区设立,并已经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区统计口径企业挂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费用补贴与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补贴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区内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对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贴,包括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和推荐机构收取的费用,每家最高给予1.5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区内股份制企业(含在区内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的企业,不含区外股改的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对其在股份改制及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辅导、财务顾问、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推荐挂牌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费等费用,每家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贴。
企业在区外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后(含在区外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新迁入我区再挂牌的,对其在股份改制及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辅导、财务顾问、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推荐挂牌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费等费用,每家最高给予1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企业挂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按照我区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政策享受扶持和奖励,不再按本细则享受扶持。
第七条区内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融资形式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产生的利息,按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贴息。
企业申请贴息的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必须是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挂牌费用补贴与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时,需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企业补贴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最近一年税务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5)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证书;
(6)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7)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有限公司挂牌费用补贴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推荐挂牌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
(三)申请股份制公司挂牌费用补贴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股改(如有)和推荐挂牌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
(2)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四)申请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与相关融资方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2)贷款到账凭证;
(3)企业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签订的融资服务合同;
(五)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九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挂牌费用补贴及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对拟获得本细则挂牌费用补贴及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享受挂牌费用补贴及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补贴奖励金之日起三年内不迁出我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补贴奖励。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挂牌费用补贴及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条件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按照《实施办法》申请挂牌费用补贴及股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中“以上最高”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相关表格模板见《申请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补贴办事指南》(另行印发)。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9日,原《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黄埔区若干操作细则的通知》(埔发改字〔2017〕3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