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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并购费用补贴、并购贷款贴息与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细则
  2017-10-12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积极推动区内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实施办法》生效期间(2016310日至201939日),已经在我区设立,并已经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上市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是指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挂牌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区统计口径企业的并购费用补贴、并购贷款贴息与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补贴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申请费用补贴的并购项目必须是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完成并购相应的工作,并将目标公司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第五条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并获得发放一年期(含)以上并购贷款的,按贷款项目给予最高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对实际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并购贷款不予贴息。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企业申请贴息的并购贷款项目必须是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第六条企业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利用境内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债券品种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等,以及其他由债券主管部门公布发行的新债券品种。

企业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等符合条件的债券品种进行直接融资的,每笔债券在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标准如下:

(一)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0%

(二)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8%

(三)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5%

(四)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

对同一笔债券分批发行,第二批及后续发行的债券须以该笔债券累计融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按发行的先后顺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分档分段贴息,同一笔债券业务贴息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且贴息金额以实际付息金额为准。

企业申请贴息的债券项目必须是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向相应债券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同意并成功发行,具体以企业取得的相关债券备案或同意及发行等证明文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申请并购费用补贴与并购贷款贴息时,需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并购费用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第(一)、(二)项材料,申请并购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第(一)、(三)项材料,对同一项目不同申报年度申请贴息补贴的企业,按年度提供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企业并购费用补贴及并购贷款贴息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5)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6)境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或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分别提供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市、挂牌或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他大中型企业需提供由区统计局出具符合大中型企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7)企业与被并购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根据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如构成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交易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并购行为的备案或核准等证明文件;

8)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9)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申请并购费用补贴除提供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完成并购后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实际支出中介服务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

(三)企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除提供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2)企业收到银行贷款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时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3)企业按贷款项目分别提供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内容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利息支出时间、利息支出金额等明细),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四)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申请债券市场融资贴息,并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企业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变更过企业信息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5)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6)企业与券商或银行签订的主承销商协议、相应债券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登记、备案或核准通过发行债券等证明材料;

7)债券发行公告、最终募集资金公告等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等证明材料;

8)企业按每笔债券项目分别提供实际付息清单(内容包括:债券名称、债券品种、主承销商、发行额度、发行批次、发行日期、期限、到期日、利率、本批次实际融资额度、实际付息金额和付息日期等明细),根据债券付息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9)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10)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九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并购费用补贴、并购贷款贴息及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对拟获得本细则并购费用补贴、贷款贴息及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享受并购费用补贴、并购贷款贴息及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补贴奖励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补贴奖励。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并购费用补贴、并购贷款贴息及债券市场融资贴息条件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按照《实施办法》申请并购费用补贴、并购贷款贴息及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中“最高”、“不超过”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相关表格模板见《申请企业并购费用补贴及并购贷款贴息办事指南》、《申请企业债券市场融资贴息办事指南》(另行印发)。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9日,原《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黄埔区若干操作细则的通知》(埔发改字〔20173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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