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各类金融业机构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办法》公布实施期间,在我区设立或迁入,且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业机构,可向区金融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贡献奖励。
对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营业收入进行量化考核,核定奖励额度。其中,金融机构纳入考核的营业收入是指中间业务收入、利息差和咨询管理费;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考核的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纳入考核的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和服务费。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其年度营业收入及其对区内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金额(以到账资金为准)进行量化考核,核定奖励额度。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考核的营业收入是指年度投资收益和分红;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考核的营业收入是指归属于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和税务注册登记关系在我区的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年度投资收益和分红的总和。
第三条参加考核企业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均可获得相应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保留万元位。依据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四个类别分类进行考核。
年度获批预算的经营贡献奖励总金额为M,每一类别金融业机构经营贡献奖励总额分别为M1、M2、M3、M4,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金融机构。假设共有A、B、C三家金融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参加考核,其营业收入分别为PA、PB、PC,则A、B、C在金融机构类经营贡献奖励中所占比例分别为PA/(PA+PB+PC)、PB/(PA+PB+PC)、PC/(PA+PB+PC),A、B、C所应获得的经营贡献奖励为:
MA=PA/(PA+PB+PC)×M1;
MB=PB/(PA+PB+PC)×M1;
MC=PC/(PA+PB+PC)×M1;
2、股权投资类企业。假设共有A、B、C三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参加考核,其投资区内非上市企业金额分别为PA1、PB1、PC1,其营业收入分别为PA2、PB2、PC2,则A、B、C在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中所占比例为:
PA=PA1/(PA1+PB1+PC1)×20%+PA2/(PA2+PB2+PC2)×80%,PB=PB1/(PA1+PB1+PC1×20%+PB2/(PA2+PB2+PC2)×80%,PC=PC1/(PA1+PB1+PC1)×20%+PC2/(PA2+PB2+PC2)×80%,
A、B、C所应获得的经营贡献奖励为:
MA=PA×M2;
MB=PB×M2;
MC=PC×M2;
3、互联网金融企业。假设共有A、B、C三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参加考核,其营业收入分别为PA、PB、PC,则A、B、C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类经营贡献奖励中所占比例分别为PA/(PA+PB+PC)、PB/(PA+PB+PC)、PC/(PA+PB+PC),A、B、C所应获得的经营贡献奖励为:
MA=PA/(PA+PB+PC)×M3;
MB=PB/(PA+PB+PC)×M3;
MC=PC/(PA+PB+PC)×M3;
4、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假设共有A、B、C三家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参加考核,其营业收入分别为PA、PB、PC,则A、B、C在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类经营贡献奖励中所占比例分别为PA/(PA+PB+PC)、PB/(PA+PB+PC)、PC/(PA+PB+PC),A、B、C所应获得的经营贡献奖励为:
MA=PA/(PA+PB+PC)×M4;
MB=PB/(PA+PB+PC)×M4;
MC=PC/(PA+PB+PC)×M4。
第四条获得经营贡献奖励的区内金融业机构应建立内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应将不少于奖励总额30%的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企业管理团队(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将不少于奖励总额20%的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金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获得的贡献奖励按上述规定比例发放给其委托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
第五条金融业机构应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在收到奖励资金后一个月内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管理团队与专业人才个人账户,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资金发放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股权投资企业依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获得的贡献奖励发放给其委托管理企业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的,该部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委托管理企业账户。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金融业机构可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申请机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符合经营贡献奖励考核指标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区内非上市企业的证明资料,包括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和工商登记资料等;
4、申请机构最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5、申请机构最近一期国税、地税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6、申请机构经依法批准、备案设立的,需提交相关依法设立的批准、备案文件;
金融机构需提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
股权投资类企业需提供完成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互联网金融企业需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7、拟奖励企业管理团队人员、专业人才名单及任职经历、资格资质证书;
8、企业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第七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经营贡献奖励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八条对拟获得本细则经营贡献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相关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九条获得经营贡献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存续期限到期终止或因项目退出导致股权投资企业依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减资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申请本细则经营贡献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应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金融业机构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经营贡献奖励金融业机构,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业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范围的相关机构。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按市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外)是指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有健全的第三方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在我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文)要求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经上级金融主管部门专项清理排查且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金融业机构经营贡献奖励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奖励资金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五条区金融主管部门核发金融业机构经营贡献奖时扣除其按《实施办法》在同一年度中已获得的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
金融业机构与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对经营贡献奖励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9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业机构经营贡献奖励细则>(暂行)的通知》(穗开发改〔2016〕15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