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各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办法》实施后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并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及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且在我区入统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对《办法》实施后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并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实缴)300万元(含)以上的法律服务与会计服务机构,且在我区入统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申请奖励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奖励事项申请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企业公司章程;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七)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最终审核通过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奖励申请的企业,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对拟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金融专业服务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就企业获得奖励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的金融专业服务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或结束经营;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全部奖励。
第九条申请本细则奖励的金融专业服务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
本细则所称“金融集聚区”是指各类金融及关联机构在某一地域密集成长形成的产业聚集区域。区内的金融集聚区由区金融主管与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工商税务关系登记在我区且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奖励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奖励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9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经营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发改〔2017〕2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