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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金融业机构落户奖励细则
  2017-10-12  

第一条为鼓励各类金融业机构落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后三年内达到以下资产规模条件的重点金融项目,可向本区金融主管部门申请落户奖励:

1)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

2)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3)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

4)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

5)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

6)人身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

7)财产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

8)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

9)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

10)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

11)信托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

12)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

13)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

14)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15)融资担保机构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第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金融项目,按其注册资本(指实缴资本,下同)可按下述标准享受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金融业机构按上述规定获得落户奖励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更高一档规定的,给予对应的落户奖励,增资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设立的金融业机构,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增资(缴纳注册资本)且增资(缴纳注册资本)后规模达到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的重点金融项目给予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的增资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并缴纳到位。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再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不属于增资。

第四条实施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对于在《实施办法》公布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按市有关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第三条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执行。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将落户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区内投资管理企业。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第三条相应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企业给予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的增资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并缴纳到位。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再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不属于增资。

第六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奖励申报当年合伙企业实际委托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其委托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4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报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七条金融业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激励制度。获得落户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应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管理团队(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将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企业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重点金融项目、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业机构落户奖励申请表》;

3、申请机构最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4、申请机构公司章程;

5、申请机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申请机构验资报告或出资确认书(重点金融项目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7、申请机构内部奖励分配方案,企业管理团队人员、专业人才名单及任职经历、资格资质证书等材料;

8、申请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

9、申请机构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10、委托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还需提供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资料:

1)受托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2)受托企业公司章程

3)受托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11企业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第九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金融项目及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落户奖励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十条对拟获得本细则落户奖励的重点金融项目及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金融业机构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应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管理团队与专业人才的个人账户,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落户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十三条享受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落户奖励的金融业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应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金融业机构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业机构,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点金融项目和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本细则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业机构。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重点金融项目、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企业落户奖励资金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9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业机构落户奖励细则>(暂行)的通知》(穗开发改201615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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