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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上市补贴与再融资奖励细则
  2017-10-12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与再融资,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实施办法》生效期间(2016310日至201939日),已经在我区设立,并已经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区统计口径企业的上市补贴及再融资奖励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补贴、奖励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因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实际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情况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各阶段合计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1)境内直接上市

境内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最高补贴50万元;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最高补贴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最高补贴150万元。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最高补贴300万。

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按照我区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政策享受扶持和奖励,不再按本细则享受扶持。

2)境内间接上市

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纳入我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最高补贴300万。

3)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区内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后,按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1:1配套,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五条区内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等再融资方式成功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内上市企业成功再融资的确认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文为准。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申请上市补贴时,需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企业上市补贴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最近一年税务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5)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6)企业上市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

7)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8)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已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领取第一阶段补贴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

(三)已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领取第二阶段补贴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四)已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领取第三阶段补贴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五)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补贴或一次性补贴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六)境内间接上市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2)上市壳企业资产重组后的证明文件及迁入我区的证明文件。

(七)境外上市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利用红筹等方式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资产重组情况及区内经营主体企业审计报告等文件;

4)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

(八)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奖励时,需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最近一年税务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5)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6)中国证监会有关再融资核准文件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再融资的相关证明;

7)企业再融资实施情况等资料(含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8)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9)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八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上市补贴及再融资奖励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对拟获得本细则上市补贴及再融资奖励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十条享受上市补贴及(再融资奖励)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补贴奖励金之日起五年(三年)内不迁出我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补贴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市补贴及再融资奖励条件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按照《实施办法》申请上市补贴及再融资奖励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中“最高”、“不超过”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相关表格模板见《申请企业上市补贴办事指南》、《申请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办事指南》(另行印发)。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9日,原《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黄埔区若干操作细则的通知》(埔发改字〔20173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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