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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新三板”挂牌补贴、创新层奖励与融资奖励细则
  2017-10-12  

第一条为支持与推动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与融资,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实施办法》生效期间(2016310日至201939日),已经在我区设立,并已经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区统计口径企业的“新三板”挂牌补贴、创新层奖励及融资奖励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补贴、奖励资金从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区内企业(含在区内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的企业,不含区外股改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对挂牌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辅导、财务顾问、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和推荐挂牌等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区外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后(含在区外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工商、税务与统计关系新迁入我区挂牌的,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每家挂牌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对进入“新三板”最高层的挂牌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该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按照我区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政策享受扶持和奖励,不再按本细则享受扶持。

第五条区内挂牌企业在“新三板”通过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内挂牌企业通过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确认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登记文件为准。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补贴与奖励时,需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最近一年税务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开转让公告等证明文件;

6)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7)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新三板”挂牌费用补贴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辅导推荐和相关服务的协议及对应发票;

3)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

(三)申请进入“新三板”最高层奖励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挂牌企业可申请融资奖励,并据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申请表》;

3)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最近一年税务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

6)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备案登记文件;

7)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融资实施情况证明文件(含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8)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

9)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拨款申请材料

1)本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

3)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八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新三板”挂牌补贴奖励及融资奖励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对拟获得本细则“新三板”挂牌补贴奖励及融资奖励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十条享受“新三板”挂牌补贴奖励及融资奖励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补贴奖励金之日起三年内不迁出我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补贴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新三板”挂牌补贴奖励及融资奖励条件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按照《实施办法》申请“新三板”挂牌补贴奖励及融资奖励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中“以上”“最高”、“不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相关表格模板见《申请“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办事指南》、《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办事指南》(另行印发)。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9日,原《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黄埔区若干操作细则的通知》(埔发改字〔20173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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