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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
  2017-06-19  

来源:广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人事局      发布时间:2017-06-19

 

一、发布依据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重点引进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汽车、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为了科学地度量、测评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技术状态,提高评估质量,本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采用技术就绪水平(TRL)评价方法。技术就绪水平评价将科研项目从发现基本原理、形成技术方案、开发原型样机,通过实际环境验证、实现产业化应用等过程划分为9个等级,对科研项目的成熟度进行定量评价。本次评估根据技术就绪水平评价的一般标准,结合广州开发区重点引进产业领域项目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制定了硬件产品、软件产品和服务等多类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2),定量评估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当前状态、项目阶段及最终目标的预期状态。

(一)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高端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2年6月20日及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1952年6月20日及以后出生),院士专家可放宽至75周岁以下(1942年6月20日及以后出生)。

“特别优秀的”是指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所扶持的“杰出人才”以及“优秀人才”。

申报人年龄以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显示的出生日期为准。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入选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还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在本区创办企业,且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即注册时间在2012年6月20日及以后注册)。

    3.申报人占其创办企业的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含本数)。

4.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专利权属必须为申报企业),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5.申报广州开发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技术就绪水平等级应已完成5级或以上。

(二)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本区转化科技成果的高端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52年6月20日及以后出生) ,院士专家可放宽至75周岁以下(1942年6月20日及以后出生)。

2.申报人所申报项目已在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本区申报单位转化科技成果)。

3.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专利发明人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专利权属必须是申报单位所拥有,且拥有该知识产权权属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4.申报人在申报单位任职不超过三年,现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或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5.申报单位是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单位不能是某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承诺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须为自筹资金)。

6.申报广州开发区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的技术就绪水平等级应已完成6级或以上。

(三)直接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

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才,从获评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的项目,可直接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享受除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其中,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应在通过区创业或创新人才项目评审后享受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

2)本区自主培养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及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按照省、市对应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项目通过验收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拨付,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四、申报材料

(一)《2017年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下同),一般应包括: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成员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最终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

3)申报书中列举的申报人所主持的科研项目证明以及发表的论文、著作;

4)申报书中列举的项目专利授权书(或核心技术证明文件);

5)申报书中列举的主要成果、相关产品证明材料(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

2.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迁入企业须有迁入证明);

2)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3)2014-2016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吸引创业投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意向性协议不计)。

3.申报创新领军人才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若是经过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通过认定证明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创新领军人才和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转化科技成果协议(须列明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4)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自筹资金的投资款项进账凭证及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等。

(三)申报单位拥有的相关资质、 获得风险投资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填报《广州开发区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广州开发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受理。由申报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证明材料一起装订成册,证明材料为复印件,一式2份。并提供数据光盘或电子版,材料需编写页码和目录。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至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形式审查。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拟定入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入选名单提交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管委会发文认定入选者为我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 6 月 20 日至 7 月 10 日。

七、受理地点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246室)。咨询电话: 82111574(武进)、13560108523(石先生)。QQ咨询群:246687108(区领军人才申报交流)。

八、有关说明

(一)同一申报人、申报单位或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同一项目 5 年内申报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不能超过两次。

(三)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已获得广州开发区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人及项目自2016年3月30日“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区自主培养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广州市羊城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其项目不用参加评审,可直接认定并给予项目配套。

(五)申报材料中关键信息填报不完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或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与最终递交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人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发现申报人故意隐瞒、虚报情况的、不配合评审的,即终止申报流程,申报人不得再次申报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

(七)申报人及其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填写项目总预算;预算严重失实的,取消参评和入选资格。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八)对入选人才及项目的有关管理考核按照《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附件: 附件1.技术就绪水平说明.doc

                    附件2.技术就绪水平分行业对照表.xls

                    附件3.2017年广州开发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doc

                    附件4.2017年广州开发区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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