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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2017-02-22  

发布时间:2017-02-2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第八条【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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