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金融业,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统称我区)内设立,且在我区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业机构、金融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促进金融业机构集聚与发展
第三条 实施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对于在本办法公布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后三年内达到以下资产规模条件的金融业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1)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人民币200亿元以上;(2)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3)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4)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5)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6)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7)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8)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9)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10)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11)信托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12)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13)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14)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15)融资担保机构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业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金融业机构按上述规定获得落户奖励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更高一档规定的,给予对应的落户奖励,增资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金融业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重点金融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实施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对于在本办法公布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按市有关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第三条第二款中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执行。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将落户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第三条第二款相应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企业给予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奖励申报当年合伙企业实际委托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其委托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4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报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条 对区内金融业机构在我区的发展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其对我区的贡献给予奖励,核发时扣除其按本办法规定在同一年度中已获得的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量化考核及奖励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六条 给予金融业机构的落户奖励及经营贡献奖励,其中30%须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奖励给企业管理团队(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20%须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金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获得的贡献奖励按上述规定比例发放给其委托企业的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
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一个月内发放至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七条 对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落户奖励规定的重点金融项目、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施办公用房补贴: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不转租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年内每年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除上款所述机构外,给予其他金融业机构以下办公用房补贴: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
(2)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不转租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年内每年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转租。
第八条 设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国家、省、市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我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区引导资金给予不高于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额10%的配套参股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参股投资额度在当年区引导资金预算内统筹安排。
对在我区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资金规模1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可参股投资,每支基金参股额不低于1亿元,参股基金方案需报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区内企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对获得市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的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获得市补贴后按市补贴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每年根据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等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名位于第一、二、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各等次企业数量视当年参评企业数量及实际评分情况决定。获得市业务补贴和区内配套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给予奖励,若前款补贴低于本款奖励的按对应标准补足差额。
鼓励互联网众筹平台向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帮助区内孵化期科技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或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区内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或项目提供的累计众筹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对获得市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规模奖励、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的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在其获得市奖励后按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每年根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名位于第一、二、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各等次企业数量视当年参评企业数量及实际评分情况决定;根据我区融资租赁平台建设情况,评选若干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市业务规模奖励、平台奖励和区内配套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向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作为补贴总额,对融资出租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集聚,经认定的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在本办法公布后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30-100万元,并参照第七条中其他金融业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规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设立重点金融项目招商奖励,对区内招商单位在本办法公布后所引进的金融业机构三年内达到第三条中重点金融项目资产规模要求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建立区内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区内企业上市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阶段补贴,每家企业各阶段合计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区内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成功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快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发展,鼓励区内企业赴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按挂牌实际发生的费用,有限公司挂牌最高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股份制公司挂牌最高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区内融资服务机构、增信机构为挂牌企业提供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等直接融资服务的,按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发展,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区金融主管部门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开展市场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专题活动、区内企业专项孵化培育、创新型投融资产品开发等,共同搭建区内企业挂牌、融资和转板等的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七条 引导区内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对区内企业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等债券品种进行直接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同一笔债券业务贴息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企业入区发展,对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一年以上的,给予其对该家企业累计投资金额5%的奖励,对同一家企业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最高层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0%奖励10万元,余数不足10%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奖励50万元,余数不足1%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对投资于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项目给予累计投资金额5%的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因投资失败产生投资亏损的,给予投资亏损额30%的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投资亏损为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总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 支持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落户,对新入区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到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注册落户并办公的,参照第七条中其他金融业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规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区内招商单位引进我区企业在3年内上市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对直接引进上市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区内招商单位引进我区企业3年内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最高层的,给予招商单位10万元奖励;对直接引进“新三板”最高层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于一个月内发放到管理团队个人,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章 加强个性化间接融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及完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金融超市系统服务平台,构建线上、线下两条通道,整合各类金融服务资源,引导金融业机构产品创新债权、股权等融资工具,服务金融业机构和企业两类主体,健全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区内企业金融需求数据库,搭建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金融供需双方的信息互通,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引导金融业机构创新业务品种,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投贷联动、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组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支持设立“新三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并购基金,以市场化手段实现区域内产业集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金融业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第二十四条 与区内商业银行机构或国有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设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机构及小贷公司等按照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向区内经认定的企业发放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信贷额度,对出现坏账的项目,由补偿资金按本金的一定比例分担损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个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服务机构,引导完善科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审批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拓展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业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引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高知识产权评估公信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服务;发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在质权处置方面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在区内获得的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五章 完善金融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建设以金融信用为突破口的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平台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为主要目标,涵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和采集的全区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金融人才支撑体系,大力引进金融业机构专业人才,鼓励海外优秀金融人才到我区创业投资。按照《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穗金融〔2014〕83号),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纳入“双创”优才计划的金融人才,给予其在入户、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全方位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围绕国家级科技金融核心功能区、金融产业园区的创建目标,以科学城为核心,辐射中新广州知识城、临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等功能片区,依托国有投资的物业及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金融集聚区,形成科技金融产业圈,促进区内科技企业与金融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依托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开发区金融创新服务中心,配合区金融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广州股权投资基地、科技金融集聚区的建设提供配套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设立、引进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为区内金融业机构创新提供智力支持。每年对经过区金融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组织给予10万元资助,用于其开展与区内金融产业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年度部门预算。
本办法所涉及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金融业机构经营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补贴、重点金融项目招商奖励以及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企业入区发展、鼓励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相关奖励和补助、担保机构业务补贴、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专项资金、并购费用补贴和并购贷款贴息、债券融资补贴、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招商奖励、对金融行业协会和智囊机构的资助在区金融主管部门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涉及融资租赁业务补贴在区经济发展部门的相应专项预算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的补贴,在区科技部门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涉及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区金融主管部门预算,由该部门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和工作规范,按企业税务关系所属区域分工,会同区审计、政策研究、财政等相关部门,分别做好资金的管理、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范围的相关机构。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按市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平台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经认定”是指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条件进行审核,确定企业具备享受政策资格。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