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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2012-09-18  
来源:市发改委高技术处 2012-09-1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国家、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领域。上述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产业集中度高、产业特色明显,并具有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和促进产业集聚为目标,在政策、资金、项目等多方面给予扶持,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基地的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类型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基地分为综合型基地和专业型基地。综合型基地要求基地内集聚3个以上(含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合理,有序发展;专业型基地要求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某一特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专业化特征。

  第七条 基地认定条件包括:

  (一)建设范围。基地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并有明确的物理空间范围。

  (二)建设主体。基地开发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产权明晰,财务状况良好。

  (三)建设条件。基地的选址符合城市产业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并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创新能力。基地规划或建有具备良好创新服务能力的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支撑,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创新投入机制。

  产业聚集。每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或相当规模的骨干企业不少于10家,初步形成一定的优势产业集群。

  (六)产业链条。基地内产业链条较为完整,能依托1-2个龙头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体系和生产格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

  (七)发展空间。对于尚处启动阶段的,应具备依托现有载体、基础和空间快速成长的能力,在未来3-5年能带动所在区域范围形成明显的产业集聚效应。

  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认定条件,并满足(五)至(七)项条件之一的基地,可提出申报认定。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且已获国家、省认定的示范基地(集聚区),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建设的产业基地,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园区,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基地申报程序。基地认定申报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单位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向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条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或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认定和授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拟定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定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基地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基地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基地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资格并继续给予相应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资格。基地考核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县级市)政府。区(县级市)政府审核后送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定。

  (一)基地的产业发展领域、规划空间布局发生变更。

  (二)基地的建设主体发生变更。

  (三)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生重大变更。

  (四)影响基地运营的其它变更。

  第十三条 基地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每年在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十五条 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管理咨询、市场开拓、信息查询、人才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相关机构。

  (四)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相关机构。

  (五)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共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六)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及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七)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相关机构。

  (八)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相关机构。

  (九)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十)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相关机构。

  (十一)其他。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其他公共配套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扶持方式和额度。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在建设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资金扶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于申报通知发布后向基地所在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基地所在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择优确定项目,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按照公示结果拟定基地建设专项项目安排计划,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平台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进行编写。

  (五)投资估算及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六)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1.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环保、节能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和节能评估的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项目场地产权证明材料。项目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

  4.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和贷款承诺。

  5.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按照《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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