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穗组字〔2016〕16号
【颁布时间】2016年2月26日
【实施时间】2016年2月26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的配套实施办法《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反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广州三大战略枢纽、“三中心一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建设,打造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精神,现就实施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羊城人才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广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面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决定、人才为先,大力培养、引进并支持一批领军人才(团队)在穗创新创业,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羊城人才计划”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4个专项,自2016年起,5年内支持约5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含团队成员),包括50个创业领军团队、50个创新领军团队、100名创新领军人才和5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二章 创业领军团队
第三条 创业领军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端创业团队。申报主体主要是我市各区、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团队已在穗注册创办企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10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创业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分两期拨付,首期50%经费,已注册企业的在评审通过后拨付,未注册企业的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及人员到岗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
(二)项目经费资助。入选团队可自主选择下列任一资助方式。
A方式:股权资助(跟投)+无偿资助。以开放、竞争、择优方式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入选团队企业(项目)开展股权估值、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由财政资金与合作投资机构共同对入选团队予以支持,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项目经费资助同时以股权资助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进行支持,其中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50%。股权资助按与合作投资机构“同股同价”方式对入选团队企业进行投资,财政投资股权占企业股权比例不超过20%。无偿资助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且企业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前期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70%经费。
2.入选3年内再次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股价估值增加的,可按上述方式再次给予项目经费资助,但两次资助额累计不超过最高限额。
3.财政投资股权委托市属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不参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除事先约定的重大事项外,财政股权投票权委托入选团队行使,相应分红全额奖励给入选团队。
4.财政投资股权退出时机由合作投资机构进行判断,一般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入选团队提出回购财政投资股权的,可随时退出。财政投资股权依次优先转让给入选团队和领投投资机构。
5.由入选团队回购,且财政股权投资资金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退出的,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B方式:股权资助(直投)+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同时以股权资助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进行支持,其中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50%。对股权资助,委托市属国有投资主体对入选团队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确定财政投资股权占企业股权具体比例,最高不超过20%;财政投资股权委托该机构持有并管理,股权退出时机由该机构判断,其余支持政策参照上述A方式第2、3、4、5目执行。无偿资助分两期拨付,具体参照上述A方式第1目执行。
C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两期拨付,具体参照上述A方式第1目执行。入选3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可转按A方式进行资助,但股权资助和无偿资助累计资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工作支持。
1.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对入选团队企业,入选3年内给予50%的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入选团队企业与项目研发产业化直接相关的贷款项目,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对通过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融资担保服务等方式融资,以及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入选团队企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奖励支持。对入选团队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1号)的规定给予首贷风险补偿。
4.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允许和鼓励以定制或订单的方式,首购首用入选团队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创新服务。对首购首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属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按国家政策给予评审优惠。
第三章 创新领军团队
第六条 创新领军团队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的高端创新团队。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必须在申报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均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入选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团队带头人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现(拟)担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四)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团队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承诺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能为入选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第九条 创新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项目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三期拨付,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技术指标达到预期、项目研发产品实现产业化规模生产),拨付50%经费;项目实施5年内其研发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预期目标的,拨付其余20%经费。
(三)工作支持。向入选团队提供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的工作支持,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4目执行。
第四章 创新领军人才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担任应用研究和技术、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高端创新人才。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人才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现(拟)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二)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能为入选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创新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鼓励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第五章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是指能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申报主体是我市相关服务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组织。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3年内,在我市累计实现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由国家或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机构(平台)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近3年内,为广州地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
(三)近3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技术联盟、人才协会、创业服务中心等新型社会枢纽型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近3年内,在广州地区成功孵化3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已培育至少1家上市公司的孵化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广州发展所特需的科技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
第十七条 以千人计划南方创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为支撑,联合国内外知名服务机构,打造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最高50万元/团队/年和最高10万元/人/年的采购标准,引导支持联盟机构为入选“羊城人才计划”及在穗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每个人才(团队)可享受服务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责任部门。“羊城人才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和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3个专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新领军人才专项。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评审细则由专项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管理考核。
(一)本计划各专项入选者管理期及项目实施期一般为5年。入选个人获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并获颁证书,在管理期内按本办法及产业领军人才其他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二)入选者须与用人单位、专项实施部门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与创新领军团队,须在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落实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列入各专项实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各专项实施部门专项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产业领军人才在穗创业工作,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设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等3个专项,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及一定薪酬补贴;对引才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第三条 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新引进企业。指新引进或从市外迁入,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
第四条 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申报个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统筹下,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划拨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市内外行业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关补贴专项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
第六条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给予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七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补贴标准。根据评选对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薪酬补贴。无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空缺。已获补贴者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三章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
第九条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给予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个。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补贴专项资金1.5亿元。
第十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按照企业对其业绩和贡献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两个层次。
(一)在企业管理、研发、生产、财务、销售岗位担任高级职位,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人才,可以申报产业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3.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较高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企业核心业务,能够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属广州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企业人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产业急需紧缺人才。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2.初创型企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以及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可低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我市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薪酬补贴,个人最高150万元。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个,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个。
第四章 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
第十二条 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给予在我市产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本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为符合第三条范围的用人企业,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及补贴标准。成功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来穗工作的,对用人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的用人企业,按其引才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贴,最高每人5万元。
(二)对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用人企业,给予20万元费用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
(三)对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数量排在全市前5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数按每人1万元给予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本专项鼓励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以在我市获得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的年度,或入选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年度,作为人才引进年度。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在各补贴专项评选工作启动前,由各评选实施部门编制申报公告,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明确当年度评选人数总额、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申报企业名录及名额分配意见,并在申报公告中明确。
(一)宣传发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各评选实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二)企业申报。企业组织填写相关补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评选实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区可向评选实施部门推荐优秀人选和企业。
(三)审核与评审。评选实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进行评审。评选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补贴方案,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与公示。获补贴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有关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发放。公示完毕后,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 各补贴专项具体评选工作细则,由各评选实施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各补贴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各评选实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各评选实施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补贴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计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奖项相关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