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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2-27  
新闻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2-27 03:02:19

穗科创〔2015〕2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代 章)
  2015年2月12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

  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

  第三条 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广州市的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孵化器的登记常年受理,办理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孵化器的认定定期组织,办理时间自申报受理截止日期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登记

  第七条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商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单一苗圃阶段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不少于10个。

  第八条 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孵化器的登记程序:

  (一)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报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第十条 在穗的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广州市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一条 本市登记的孵化器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 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40%(含)以上,且7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三)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孵化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20家以上;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年度毕业企业占孵化企业的5%以上;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七)毕业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后,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纳入登记范围的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二)专家评价。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三)发布结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论进行发布,并将结论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孵化器的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得分 80 分(含)以上的孵化器,孵化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绩效评价得分60分(不含,下同)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暂停其当年孵化器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登记资格,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时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孵化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评审专家名单;

  (三)孵化器登记、认定结果;

  (四)绩效评价结论;

  (五)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申报流程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孵化企业(项目)是针对苗圃、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总称,分别为:

  (一)创业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二)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 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3.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高成长企业是指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 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二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科信字〔2011〕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计分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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