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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5-03-12  

粤府〔20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创新是创新驱动的核心。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二、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地市财政部门,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五、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八、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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