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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细则
  2013-12-11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下称“本区”,含广州国际生物岛,下同)科技领军人才认定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3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实际工作过程中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领军人才的申报受理、资质审查、材料初审、团队答辩、报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公示。其中材料初审、团队答辩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科技项目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本区科技领军人才应在本区创办企业,企业应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并与该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人在该企业直接拥有不低于30%的股权(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创办企业的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时未在本区创办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要求创办企业。

(二)申报时已在区内创办企业的,首次创办企业时间与申报时间之间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报人要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故意犯罪记录且过去5年以内无重大违纪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

(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四)作为主要创始人,有成功创办高科技企业经历,在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本区自主推荐的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的,无需经材料初审和团队答辩程序,经申报可直接按相关流程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其申报应在被认定为“千人计划”人才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对本细则出台前本区自主推荐并认定为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根据通知集中补充申报。

第六条 区科技化信息化局常年受理区科技领军人才申报。申报人应通过专用的申报邮箱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书》。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4、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已在本区内设立企业的申报人,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证明材料、公司章程;企业成立1年或以上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材料。

7、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申报的,还应提交千人计划认定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人在申报时应保证申报情况全面、属实。评审和认定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故意隐瞒、虚报情况的,即终止申报流程,申报人不得再次申报区科技领军人才。

第八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人所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查,校验原件并按需要向相关单位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材料初审专家组一般由5名技术专家组成,分别独立就申报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14名或以上专家建议立项支持的项目,通过材料初审。

23名专家建议立项支持的项目,选择其他评审机构进行第二次材料初审,第二次材料初审中有4名或以上专家建立立项支持的,通过材料初审。

32名或以下专家建议立项支持的项目,不通过材料初审。

4、通过材料初审的项目进入团队答辩环节;未通过材料初审的项目,在项目进一步后可再行申报,再行申报的时间间隔自收到材料初审结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团队答辩专家组由产业、技术、财务、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人才情况、团队条件、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资金能力、市场潜力、产业化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考察,并独立作出结论。过半数专家建议立项的,通过团队答辩;不足半数的,不通过团队答辩。

未通过团队答辩的项目,在基本满足答辩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后可再行申报,再行申报的时间间隔自收到答辩结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一条 通过团队答辩的项目,一般按季度集中报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区科技领军人才人选在省级以上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区管委会发文认定申报人为我区科技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材料初审、团队答辩、公示等费用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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