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科技企业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推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和广州市萝岗区(含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简称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成长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是指本区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本区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的创业基地,区级孵化器均纳入创业园范畴。
第四条 本区安排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和留学人员创业活动等。
第五条 本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委托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火炬中心)开展孵化器的登记、评价、统计、人员培训,区级孵化器认定、管理、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经本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 认定
第八条 已按区级孵化器硬件和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建设,尚未完全达到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园区,可先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试点;已达到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园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九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试点,在提交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
(三)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四)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
(五)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十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在提交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
(三)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四)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70%,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年度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比不低于5%;
(六)应有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自主知识产权;
(七)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该全部在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区内依法纳税;
(八)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九)对在孵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六、十、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和二十四条所指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国地税登记须在本区,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企业至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州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等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州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等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八)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十五和二十三条所指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四、十四和二十五条所指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经本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为创业园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并持有50%以上股份;
(二)留学人员个人或团队持有35%以上股份且持有股份的留学人员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 区级孵化器试点和区级孵化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申报区级孵化器试点和区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报告(包含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6)孵化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的复印件;
(7)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工商和税务登记情况、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8)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9)其他证明材料;
(二)由广州火炬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评审会,由各申报单位进行答辩;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最终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孵化器试点或区级孵化器。
第十六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孵化器且工商、国地税登记在本区的,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可直接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区级孵化器考核指标:
(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及时报送国家、省、市和区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三)其它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本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区级孵化器进行考核管理。区级孵化器每年将自身发展情况及在孵企业情况报送本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备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每年对于考核合格的区级孵化器,按经本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该区级孵化器上年度研发、测试、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区级孵化器考核情况,评定3家优秀区级孵化器,依排名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35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20万元奖励,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和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区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和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孵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上市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总部的工商、国地税注册地在本区的,给予该企业上市前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所有区级孵化器共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由企业上市前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所有区级孵化器平均分配,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和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区级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能力和管理水平,每年在区级孵化器范围内组织遴选5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在孵企业,授予年度“广州开发区明星孵化企业”称号,给予每家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在创业园内租用200平方米及以上场地的,按照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共补贴2年;在创业园内租用200平方米以下场地的,按其租赁场地面积的一半享受补贴的原则,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共补贴2年,租期小于2年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本条适用于留学人员本人申报的首家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区科技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区级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机构等方面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可借助“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品牌开展项目引进和对外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试点可借助“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的品牌开展项目引进和对外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级孵化器试点和区级孵化器可共享投融资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导师等本区孵化平台资源。
第二十九条 广州火炬中心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多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可获最高额度,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请人如未能按要求使用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